(一)行政许可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》第15条,《地震监测管理条例》第32条,《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》第18条。
(二)行政许可条件
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建设工程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,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、电磁、形变、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,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。具体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(GB/T 19531.1~19531-2004)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。标准中尚未作出规定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测试方法,通过现场实测确定。
(三)申请材料目录
1、山西省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(领取或直接从网上下载);(申请表下载)
2、工程项目用途;
3、工程项目建设规模;
4、工程项目详细场地(经纬度);
5、工程项目基础管网布局。
(四)行政许可程序
1、建设单位向山西省地震局行政许可窗口提出申请,提交有关材料;
2、山西省地震局对建设单位提交材料审查后,符合法定条件的,予以受理;不符合法定条件的,说明理由,由建设单位补充有关资料后重新申请;
3、山西省地震局进行审核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
4、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,取得山西省地震局行政批文。
(五)行政许可办理期限
不需要进行测试的项目自受理建设单位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;需测试的项目在测试完成后10工作日内作出批复。
(六)行政许可办理机构
山西省地震局监测预报处。
(七)行政许可办理地址、网址、联系电话、监督电话
办理地址:太原市晋祠路二段69号山西省地震局大楼
联系电话:0351-5610567
监督电话:0351-5610553